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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2026-09-15 16:40  


天津理工大学基建处文件


津理工基建处〔2025〕6号


关于印发《基建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基建处全体人员:

《基建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已经2025年7月16日第4次处务会通过,现印发实施。



                             2025年7月16日




基建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基建工程腐败问题,规范基建处工作人员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处全体工作人员及参与基建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二条 工作作风与政治要求

全体人员须秉持勤政、廉洁、务实、团结、高效的工作作风。党员干部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恪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将作风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深度融入基建工作全过程,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 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层级分明、责任清晰的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体系。基建处全体人员每年年初须签订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 1),明确各岗位廉政建设具体职责,将廉政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自身岗位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岗位职责与规范管理

明确界定基建处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形成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的管理体系。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重点环节防控与监督

各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严禁任何损害国家、学校、管理和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天津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围绕项目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基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重点部位及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

在招标采购、工程款支付、变更和结算等敏感工作环节,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学校师生的监督。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开展业务工作,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协议书(详见附件 2),明确双方廉政责任与义务,确保廉政建设贯穿项目建设始终。

第六条 集体决策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学校基建维修项目中的主要工作、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等均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属于基建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须通过基建处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需由学校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三重一大”等会议研究决定。集体决策过程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存档备查,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七条 廉政教育

建立常态化廉政教育机制,对新入职基建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岗前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廉政制度、典型案例分析等。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培训,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廉政工作部署及行业内典型案例,通过专题讲座、警示教育片观看、廉政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强化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八条 监督机制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审计监督等多种渠道,及时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对重点项目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劝阻;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向校内督察室和派驻纪检组如实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发现管理和服务对象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其所在单位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如实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控人员守则

第九条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禁止以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二)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三)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违反规定将应该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随意变更招标方式。

  (五)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信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关照等。

  (六)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咨询机构的选择;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限价的编制。

  (七)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迫使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要求有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九)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投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独立审计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以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或者概算明显偏高的项目,分配下达项目预算;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和挪用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项目支出范围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二)违规插手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十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投标人、承包商、供货商的实名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压案不查或阻挠办案。

  (十四)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投标当事人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十五)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制度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学校基建工作实际情况的变化,基建处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制度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廉政承诺书

附件2:廉政协议书


附件1


天津理工大学



廉

政

承

诺

书


基建处

20**年


为加强天津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学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各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学校、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利益。

4.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暗示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6.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暗示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暗示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8.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暗示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9.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管理和服务对象项目工程有关的业务活动,不以任何理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暗示、推荐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其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10.发现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同事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11.若有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自觉接受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的处理。

12.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

电话:


附件2

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天津理工大学

承包人(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人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法律效力和份数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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